【憲法的重要原理之一為 明訂人民的抗議權或公民抗命權】
個人認為,憲法應明訂「人民有抗議權」,甚至明訂「人民有直接抗議權」。人民的「抗議權」或「公民抗命」或「公民不服從」為憲法原理的核心內容,因為權力本質上趨向極權與奴役人民。憲法制訂的目的不在明訂國家權力機構間的關係,而在保障人民對抗掌權者的濫權。
對於人民的直接抗議行動,個人認為公權力在處理時應該讓被抗議者當場看見或聽見,因此不能把抗議者阻隔太遠,也不能過份制止抗議行動;當有室內外或其他阻隔時,要達到讓被抗議者現場就知道的程度,也就是讓被抗議者的幕僚覺得必須當場告知有抗議事件的程度,而非事後告知,也非在媒體報導後才獲知;公權力當然不能讓暴力發生;如果同時有抗議者與支持者在場,公權力要讓各方都能參與,但不能讓暴力衝突發生。
上所述公權力處理人民直接抗議的基本原則個人曾實際應用過。20120810「人權陣線」及「網友行動平台」戰友與個人到海基會抗議中國海協會陳雲林時,警方以約 20 倍人力壓制我們,並使我們不得有效抗議,個人當場大聲斥責警察,以上面這些話「教導與訓示」現場警察集會遊行原理,那些先犯錯誤的警方研商後改正。
以下附上四張當日照片,其中最後一張是次日自由時報登出的,網址:
27 Sep 2015
上方照片中陳立民 Chen Lih Ming (陳哲) 正在左側帶領喊口號:"拒統! 拒絕統一! 兩岸統一是不道德的!"。
上面這張照片見到阻擋我們的大多數未著警察衣,但都是便衣警察。
陳立民 Chen Lih Ming (陳哲)
拒統陣線 人權陣線 召集人 陳立民 Chen Lih Ming (陳哲)
27 Sep 2015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